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8889号
原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我院依法向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