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北京正良元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正良元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按照法定程序向各被申请人送达执行文书,并将已扣划的1022000.00元转交给申请人,当前各被申请人名下有固定资产但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