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518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