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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丙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518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