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宇至高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市国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荆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民初1352号
原告:荆门市国宇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荆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祖云。
原告荆门市国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荆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荆门市国宇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荆门市国宇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门市国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由荆门市国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瑶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利娟
书 记 员 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