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1183号
原告:湖北国宇至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清国,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路西(果园新城**)******/div>
负责人:李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女,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小苏,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国宇至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国宇至高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宇至高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宇至高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湖北国宇至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高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明月
书记员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