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慧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慧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12民初2105号
原告:***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慧创公司)诉被告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普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洪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军,被告普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慧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357808元,违约金107342.4元,合计46515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9日,原告慧创公司与被告普天公司就涟水县教育局录播教育招投标项目签订了《系统集成工程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涟水县教育局录播教育招投标项目,合同总金额3574550元,合同包干价3395822元,工程期限60日。双方约定:业主(指涟水县教育局)最后付清款项时,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指包干价)支付给原告,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0.5%的违约金处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业主已于2018年10月24日向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但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有357808元工程款未能付清。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28日两次向被告发函,但被告未能作出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于2018年10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357808元,其未能按合同时间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以上诉请。
被告普天公司辩称:1、被告对所欠货款数额没有异议,未付款原因是因为被告在2019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加上去年出现疫情,公司现在经济困难,公司正在加快生产,恢复经营,争取向原告早日偿还货款。2、涉案合同关于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调整,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普天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从涟水县教育局承包了涟水县教育局录播教室的建设集成服务、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及调试工程。被告(甲方)中标后于2016年11月29日和原告慧创公司(乙方)签订《系统集成工程合同》,被告将上述工程转包给慧创公司,合同约定:“合同标的3574550元,合同包干价3395822元,一次性包干费,含施工措施方案费、各种人工、材料及施工现场等一切费用因素。工程期限为60日。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甲方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中标总价的60%货款2144730元。甲方在收到业主60%首付款后在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10%货款,共计357450元。业主在第二次付款至90%时,甲方扣除178727.5元,其余款项即536182.5元整在5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业主最后付清款项时,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上述款项甲方应该严格按照约定支付给乙方,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0.5%的违约金处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安装等义务。2018年10月24日,涟水县教育局向被告付清了全部合同价款合计357455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合计3038014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本案中,被告将其中标的项目全部转包给原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系统集成工程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但原告已经完成全部合同内容,被告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780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利息损失的认定问题。2018年10月24日,涟水县教育局已经向被告付清了全部合同价款合计3574550元,被告理应于五日内即2018年10月29日前付清原告工程款。故利息损失应从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因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本院酌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57808元及利息(以35780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7元,减半收取4138.5元,由原告***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8.5元,被告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