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4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中华。
被执行人: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朱知阳。
申请执行人***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81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57808元及利息(以357808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7元,减半收取4138.5元,由原告***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8.5元,被告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创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1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审 判 员 项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史恺越
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