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3552号之二
原告:海门市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WLC6U9H),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双高村8组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2494337F),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西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黄慧妮,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天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门市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申请保全费1770元,合计4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门市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清清
书 记 员 张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