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4执1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633761913,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城东村紫金路****。

法定代表人:刘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17753617,住所地,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中凯社区B地块**iv>

法定代表人:刘永兴,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闽0824民初3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人行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林权、车辆等登记信息。

三、经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个案件,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院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关于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目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五、被执行人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未执行完毕案件4件,未执行完毕标的本金为88万余元。

六、本院已通过全省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书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824执16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佩福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