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178号
原告: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路1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633761913.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56111324G。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驷马桥一巷5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永,董事长。
原告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吴天永在监狱服刑,涉疫情防控的不可抗力事由,吴天永无法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晓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丘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