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4民初3337号
原告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以福建鑫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还清所有费用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福建松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慕升
法官助理 兰福标
书 记 员 李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