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执45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864000元、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虚假报告财产。
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浙G1××××号轿车,该车未扣押到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路××路西侧的不动产,该房地产设有抵押,处置权归首封法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可退税款(以210万元为限)。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分行账号1969××××6663存款1949345.29元,但该账号未有实际可用金额。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冻结被执行人在(2020)苏05执574号案件中的执行款或查封执行到位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以280万为限)的执行裁定。同时,本院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义乌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义支行2010××××2435银行账户内存款424268.95元,但该银行账户为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监管,无法扣划,本案进行了轮候冻结。上述轮候查封、冻结的不动产、可退税款、机器设备等,本院已经发函金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处置中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虚假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罚款五万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在执行中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执4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曜
审 判 员 张国军
审 判 员 盛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胡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