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871号之一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951143618。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远东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292元,由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