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774号
原告: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951143618。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月娥,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093346317A。
法定代表人:陈汉康,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植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又林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