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1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304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于2021年7月6日、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属轮候冻结,余额不足。于2021年7月12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结果为无房产信息。本院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均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927786.62元,尚未执行的标的为2927786.6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育君
审 判 员 苏 刚
审 判 员 欧阳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莹
书 记 员 黄湘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