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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烨达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2104号之一
原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烨达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5月23日,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2019年9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2019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嘉善鎏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宝庆 人民陪审员  陆兴珠 人民陪审员  吴晓亮
书 记 员  王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