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628号
原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慈云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池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卓,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建波,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古镇联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88号宇龙楼2楼219号。
法定代表人:向林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烨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高作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国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启昌,公司经理。
被告: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鲁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东,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古镇联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烨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店(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