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6625号
原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作镇高作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浦江浙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文溪东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姜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浙中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祁 靓
书 记 员 董腾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