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奥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中奥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贝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执保1095号
申请人:苏州贝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55851815N,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陶利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自磊,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中奥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849477556,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高红明。
申请人苏州贝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中奥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贝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奥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贝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奥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陈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