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桂芬、杭州宝盛门业有限公司、杭州宝盛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3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山支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3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胜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