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卓艺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7128、7129、7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荣宝、盛桂芬追偿权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01、503、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7128、7129、71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