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萧执民字第7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方型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桂芬、王国相、**、浙江重峰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东方型钢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76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睿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