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1254号
原告:**元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淳安县文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诉被告**、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县文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孙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