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督4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龙泉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支付令并于2022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被申请人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第一,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第二,申请人提交的《***在和悦铭著工资》材料商加盖的公章真实性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被申请人对《***在和悦铭著工资》中其公章真实性不认可的情况下,该证据存疑,故被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本院(2022)云0103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171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