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0693号
原告:昆明财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办事处金******8幢3**3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财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昆明财源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财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