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永红二巷19号(工业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77592725L。
法定代表人邓奠鵾,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龙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11942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四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4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4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文 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