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5993号
原告:成都志者元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2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志者元航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志者元航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志者元航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95.5元由原告成都志者元航化工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