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106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男,彝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山区利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1418号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7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