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财保69号之一
申请人: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路**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772928XX。
法定代表人:魏丽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商业街**第4卡div>
法定代表人:莫娅。
申请人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16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粤2071财保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4000元。由于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即将届满,申请人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续封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4000元。2020年5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续封财产保全函、续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4000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