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路**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丽娜,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商业街**第4卡div>

法定代表人:莫娅。

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95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1、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品牌授权、技术服务及设备使用费1601000元,及暂计至2019年1月29日的滞纳金30419元,并以1601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2、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三笔品牌授权、技术服务及设备使用费2000000元,及暂计至2019年3月28日的滞纳金68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3、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4、本案仲裁费63534元,由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827.2元;5、驳回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其个人未申报财产。经通过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等部门,以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440.06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摸摸阿拉丁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莫娅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除执行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执8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叶驱寒

执行员  甘效林

执行员  黄克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