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丽港州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路**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丽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丽港州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容,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和丽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丽港州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582号裁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大连丽港州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因被执行人大连丽港州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既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大连丽港州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大连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发现大连丽港州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房屋、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丽港州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彬
执行员  马勇
执行员  隋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