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锦江山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通化市长泰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03执保6号
申请人通化锦江山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市长泰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50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长泰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3,726.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洪山
书记员  何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