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03财保2号
申请人通化锦江山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市长泰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锦江山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通化市长泰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标的523,726.00元。其提供担保人奚岩所有的位于东庆花园C区1号楼17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吉20**东昌区不动产权第0000496号,建筑面积195.04平方米)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化锦江山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长泰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3,726.00元。
查封保人奚岩所有的位于东庆花园C区1号楼17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吉20**东昌区不动产权第0000496号,建筑面积195.0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洪山
书记员 王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