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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天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正安县瑞溪镇尖峰村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324民初3772号
原告:正安县天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养征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950284862。
法定代表人:徐金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信念,贵州山一(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安县瑞溪镇尖峰村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瑞溪镇尖峰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谭龙均。
原告正安县天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生态公司)与被告正安县瑞溪镇尖峰村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尖峰农民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缘生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米,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信念,被告尖峰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谭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缘生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购买前胡种子款和除草剂款共计220,020元并从2018年12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前胡种植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前胡种子,每亩200元,被告确定种植面积为800亩,原告以2.3元∕市斤回收。2017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213,300元的前胡种子1600斤。种植期间,被告向原告分两次购买总价为6,720元的除草剂,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
尖峰农民合作社辩称,1、为原告发展前胡种植,原告承诺给付每斤0.40元报酬,双方签订了种植收购协议,原告提供种子和技术指导,但原告提供的前胡种子发芽率低,未及时补苗,加上技术指导失误,导致多数种植户绝收。2、原告在收购前胡时,市场价格是4至5元一市斤,原告为了以2.3元一市斤进行收购,向种植户承诺不收种子款。请求法庭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农业订单合作原则和诚信经商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1日,天缘生态公司与尖峰农民合作社签订《前胡种植收购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天缘生态公司为尖峰农民合作社提供前胡种子及种植技术指导,在回收时收回种子款。天缘生态公司以2.3元∕市斤价格回收尖峰农民合作社种植的前胡。天缘公司如不回收产品,则按每亩赔偿尖峰农民合作社1,000元,尖峰农民合作社如将产品出售给第三方,则按每亩赔偿天缘公司1,000元。2017年2月14日,天缘生态公司向尖峰农民合作社提供了价值213,300元的前胡种子1600斤,谭龙均向天缘生态公司出具了领条和欠条。后谭龙均与各种植户签订《前胡种植收购协议》并发放了前胡种子。以上事实,有天缘生态公司提交的《前胡种植收购协议》、领条、欠条,尖峰农民合作社提交的《前胡种植收购协议》,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天缘生态公司与尖峰农民合作社签订协议,由天缘生态公司提供技术、种子,尖峰农民合作社负责种植,成品由天缘生态公司回收,双方成立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天缘生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尖峰农民合作社提供了前胡种子,尖峰农民合作社提出种子有问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种子款。对尖峰农民合作社提出天缘生态公司技术指导有误导致前胡种植不好的问题。首先,对于从事种植业,因受天气、市场供需变化、技术等原因,存在亏损风险,尖峰农民合作社及种植户应当预见这种风险,不能将亏损风险全部转嫁给发展其进行种植的公司或个人。其次,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天缘生态公司提供技术保证成品达到何种标准。但本案中,从尖峰农民合作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能够证明天缘生态公司的技术指导不当,根据公平原则,由尖峰农民合作社支付50%的种子款即106,650元。对天缘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天缘公司请求尖峰农民合作社支付除草剂款6,720元,其提供了出库单予以证明,但该除草剂并非尖峰农民合作社签字领取,本院不予支持。对尖峰农民合作社主张天缘生态公司在收购前胡时,承诺不收取种子款。因尖峰农民合作社申请出庭作证的五位证人,其证言不能证明天缘公司在收购前胡时承诺不收取种子款,且其中四位证人系种植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尖峰农民合作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正安县瑞溪镇尖峰村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正安县天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种子款106,650元。
二、驳回正安县天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正安县天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正安县瑞溪镇尖峰村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1,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产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吕佳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策
书 记 员 安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