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810号
原告:陕西黑石公共艺术文化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黑石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青南路1号徐家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1层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994068378。
法定代表人:洪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锋,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琴,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文营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677915392M。
法定代表人:杨朋礼,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黑石公共艺术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黑石公共艺术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黑石公共艺术文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黑石公共艺术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8元(预交2829元),减半收取计2829元,由陕西黑石公共艺术文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拥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