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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龙之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宁波鄞州奇高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民终3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山龙之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晓塘乡月楼村湾边。
法定代表人:黎兆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勇,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峰,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鄞州奇高广告有限公司(原名为宁波江东奇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1130号(3-43)(3-44)。
法定代表人:杨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吉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象山龙之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鄞州奇高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象山龙之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象山龙之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象山龙之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上诉人象山龙之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曙炜
审判员  陆建强
审判员  梅亚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