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040号
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望元,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鑫向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方。
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鑫向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退还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523元。
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