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1执3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9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7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7月1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95424.53元,尚有495424.5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还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公司未正常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9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莫云帆,将上述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告知其本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同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欧 云 审判员  秦 海
书记员  肖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