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1897号
上诉人***、上诉人易幼于因与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9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郭柏奎
审判员 刘国清
法官助理杨威
书记员唐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