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608号
原告:长沙同力全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捞刀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
被告:***,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九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同力全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原告长沙同力全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长沙同力全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