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1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九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7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訸
审 判 员 邓 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威
书 记 员 谢 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