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4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九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410、411、412、413、4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汤皓钧,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皓钧、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汤皓钧、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19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汤皓钧所有的湘A×××××、湘A2589B车辆一台(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继续冻结,需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书面提出)。但因该财产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汤皓钧、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法院处理有关事宜。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汤皓钧、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汤皓钧、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72954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幼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