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89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九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能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9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9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