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89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九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能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9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9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