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民终1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安仁县城关镇校园巷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百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九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底市娄星区贤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郴州市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百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特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2元,**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元,郴州市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 正 宇 审 判 员 邓 永 新 审 判 员 谭  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