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448号
原告:宁波市中新楼**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74728575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城南商务大厦2幢1904室-1。
法定代表人:石成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善勇,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096979021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666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徐英。
原告宁波市中新楼**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中新楼**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中新楼**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中新楼**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朱 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