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精欧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精欧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玉丹果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精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47878G。
法定代表人邓志,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昆明玉丹果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801727。
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昆明中豪新册产业城H区2幢。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
申请执行人云南精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玉丹果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云0114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玉丹果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共计人民币782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7820.00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11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明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