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民初941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罗薇,系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彬,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系该公司职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赵 鑫
人民陪审员  农绍领
人民陪审员  袁幼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