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清申220号

申请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

法定代表人:徐鹏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奥匹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D1-601室。

法定代表人:乔公蔚。

申请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通信集团)以被申请人北京奥匹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匹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奥匹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向奥匹康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书等材料,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奥匹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为15万美元,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期限自2005年11月25日起至2035年11月25日止,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阳光广场D1-601室。2010年12月12日,奥匹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奥匹康公司解散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无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据工商档案记载,奥匹康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即: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河南黄河水文科技有限公司、凌康通讯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名称变更为交通通信集团。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奥匹康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奥匹康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公司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交通通信集团作为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奥匹康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交通通信集团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奥匹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奉一兵
审  判  员   王

审  判  员   阮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孙立尧
书  记  员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