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
法定代表人:曹德胜。
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24层2402。
法定代表人:潘运滨。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080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八万四千二百八十三元二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以四十七万二千五百零六元八角八分为基数,按照0.5%/月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八千二百四十三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