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548号
申请人: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1-1023号第E栋4楼(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鑫,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
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27997.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27997.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星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颖